現階段的台灣,不應該是發起這種「超跑條款」,而是應該要讓所有民眾了解:沒有買足責任險,根本不要自己開車上路。有那個膽開車上路,就要有那個膽去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。
因為,就算撞的不是超跑,而是一般倒楣的行人。請問基於「人命是無價」的前提,也可以想辦法把責任「免掉嗎」?!
假設同樣責任是1000萬元,憑什麼撞到超跑,就不該負責?更何況,人在開車上路前,可以知道自己只會撞「不必負太多責」的超跑,而不是路上倒楣的行人嗎?
這人還說是「資深金融人士」,不知道他到底是基於什麼「理論基礎」,要發起以上的「超跑條款」?!